南投縣埔里鎮客家文化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埔里鎮客家文化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團體,以促進本區域客家鄉親,共同關心客家事務,發揚客家文化,以維護客家傳統之忠義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南投縣埔里鎮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傳承並發揚客家優良文化。
二、延續客家母語命脈。
三、鄉親聯誼事項。
四、會員自強康樂事項。
五、敬老活動事項。
六、會員或其家屬對社會有特殊貢獻之表揚、及績優獎助事項。
七、會員福利事項。
八、會員急難援助事項。
九、客家文化加值產業之發展。
十、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設籍本縣埔里鎮,年滿二十歲,不分男女,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之客屬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會費,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贊助會員:凡居住本區域以外之客屬人士,認同本會,無不良記錄或企圖,符合基本會員之條件,均歡迎入會。

三、永久榮譽會員:凡一次捐獻年會費十倍以上,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如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後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本條第一、二款得以自由捐款方式行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而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屆(100~101)理監事顧問及工作人員名單

理  事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姓  名

理 事 長

葉銘增

常務理事

范姜燕

常務理事

陳徐玉蓮

理  事

羅寅雄

理  事

羅清富

理  事

徐盛南

理  事

陳煥泉

理  事

楊塘城

理  事

彭盛鐵

 

 

監  事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姓  名

常務監事

蘇添喜

監  事

陳秀嵋

監  事

范雲添

 

 

榮譽理事長  顧問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姓  名

榮譽理事長

李昭祿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顧  問

 

工作人員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姓  名

總 幹 事

陳鎮雄

組織發展組長

范姜豪

財務組長(主辦會計)

李清松

組織發展組副組長

 

財務組副組長

(主辦出納)

彭德福

行政組長

江國楨

      歌謠組長

       范靜昭

文宣活動組長

關瑞熊

婦工組長

謝雲美

婦工組副組長
兼烹飪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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